填具「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/贖回/賣回申請書」(127:存券領回代轉)」(註明

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,以掛號寄發一份「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」予債券

4.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

(五)債券賣回手續:以帳簿劃撥賣回之債權人,請向交負債整合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,

5.傳播媒體名稱:不適用

持有人(以「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」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

1.事實發生日:104/08/11

費(利息所得超過5,000元以上)自賣回價金中直接扣除。

(一)本公司國內第七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(至上七)於104年12月03日發行屆滿兩年,

(六)債券賣回價款發放將賣回基準日後第五個營業日(104年12月10日)採匯款方式撥

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。

入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,匯費及應代扣稅款暨就源扣繳之補充保險

第二條第49款

至上電子: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七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(至上七、代號81127)賣回權行使作業。

2.公司名稱: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
9.其他應敘明事項:

3.與公司關係(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):本公司

鉅亨網新聞中心

基準日之前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(於送達時即生效力,採郵寄者以

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,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

郵戳為憑)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1.0025%(實質收益率為0.5%),將其所持有之本

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。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,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

7.發生緣由: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七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。

(二)本公司將於104年11月03日前以掛號寄發「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」予債

權人。

(三)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限為:自104年11月04日起至104年12月03日止,逾期恕

不受理。(請於截止日前一個營業日向交易證券商申請即104年12月0房屋貸款2日前)。

(四)本公司訂104年12月03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。

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七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,本公司將

內容來債務協商自YAHOO新聞

賣回)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,檢附證券存摺,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結算所提出申請,

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(群益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),於送達

時即生轉換之效力,且不得申請撤銷。

6.報導內容:不適用

8.因應措施:不適用

載者為準,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,則以公告方式為之),

(七)特此公告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至上電子-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七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-至上七-代號81127-賣回權行使作業-084137380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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